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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与甘肃瀚森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甘肃瀚森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691号原告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韩大成,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兴民,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瀚森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佩璐,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甘肃瀚森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6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秀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