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侯长亮与王贵刚、李珍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193-1号原告:侯长亮,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静,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贵刚,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李珍,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砀山县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表人:徐锦程,该公司经理。被告:砀山县薛楼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表人:郝念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侯长亮与被告王贵刚、李珍、砀山县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县薛楼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吕清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