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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作海诉闫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作海,闫海,李东,李兴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691号原告张作海,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闫海,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李东,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李兴旺,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作海诉被告闫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教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