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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4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莫山青与杨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山青,杨荷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498-2号原告:莫山青。委托代理人:陈楚龙。被告:杨荷萍。委托代理人:陈冰。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山青与被告杨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山青撤回对被告杨荷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320元,合计56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文琦人民陪审员  林文彪人民陪审员  黄友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