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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陆吉新与伍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吉新,伍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3322号申请执行人:陆吉新。被执行人:伍异。申请执行人陆吉新与被执行人伍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以上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33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