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0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彭主华与张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主华,张克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01797号原告彭主华,女,汉族,1956年9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张克才,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彭主华诉被告张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主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主华申请撤诉,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主华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彭主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