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郝某与张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张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854号原告:郝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仵峰,山东省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张爱亭、张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李 庆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边昌义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