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民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严良国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良国,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严良国,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严良杰,男,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刘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良国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良国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严良国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良国承担。审判员 李有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裴建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