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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民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严良国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良国,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严良国,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严良杰,男,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刘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良国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良国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严良国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良国承担。审判员  李有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裴建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