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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3042号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汶上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住汶上县。被告宋某某,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利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胜涛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