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戈新昌与山东省奥润特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戈新昌。委托代理人殷小涵,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省奥润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刘新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国庆,系申请执行人员工。申请执行人戈新昌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奥润特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李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戈新昌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山东省奥润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至10月期间待岗工资10812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省奥润特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879元。现本院已将全部案款及申请执行人预交执行费合计人民币10879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乔培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