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博民执字第5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博民执字第586-1号张纪杰与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的(2007)博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9862.6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纪杰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XX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8)博民执字第5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