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建诉汪良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汪良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被执行人汪良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与被执行人汪良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汪良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浏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