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3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徐红英与仇玉科、常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英,仇玉科,常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3550号原告徐红英,居民。委托代理人夏永青,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玉科,居民。被告常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竹林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谢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负责人蒋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凌千,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英诉被告仇玉科、常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红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红英负担。审判员 卢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