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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昌付与林庆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郭昌付,男,汉族,农民,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苍山县。申请执行人:林庆立,女,汉族,农民,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郭昌付与林庆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金融系统和相关部门,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4)茌商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