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文申与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申,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石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04-2号申请执行人罗文申。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东路47号。法定代表人石慧,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五里界村。法定代表人石慧,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慧。申请执行人罗文申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中民开初字第000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石慧偿付借款本金等共计7,038,025.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罗文申已受偿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石慧支付欠款202.1万元。现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石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文申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开初字第00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伍任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