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君悦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喜林、杨永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君悦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杨喜林,杨永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青海君悦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阴小康,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邦,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喜林,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被告杨永林,男,1984年1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君悦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喜林、杨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君悦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购车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君悦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原告青海君悦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珍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