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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雷军成与苏育枝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军成,苏育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247-1号申请执行人雷军成。被执行人苏育枝。申请执行人雷军成与被执行人苏育枝给付金钱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苏育枝在限期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即给付申请人雷军成垫付医疗费80930.2元,案件受理费1029元,本案执行费869元,上述款项共计82828.2元。被执行人苏育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苏育枝无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股权,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连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