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勇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913号移送执行人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勇,男,���族。本院在执行张勇缴纳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勇具体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苍溪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仕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