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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236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高平市人。1995年9月因犯强奸罪(未遂)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于次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现押高平市看守所。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前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3月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到某镇某村桥上小社鹏下,将供周围群众烧香、烧纸摆放的香炉、缸损毁;随后又持铁锹殴打李某乙,致李某乙手部受伤;后又到郭某某家门口,用脚猛蹬郭家大门,致大门错位。经鉴定,李某乙右手部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甲家属与被害人李某乙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到某镇某村桥上小社鹏下,将供周围群众烧香、烧纸摆放的香炉、缸损毁;随后又持铁锹殴打李某乙,致李某乙手部受伤;后又到郭某某家门口,用脚猛蹬郭家大门,致大门错位。经鉴定,李某乙右手部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甲家属与被害人李某乙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一)书证:1、高平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高平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察笔录,案件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3、高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高公物鉴(法临)字(2015)0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乙右手部之损伤为轻伤二级。4、本院(1995)高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强奸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5、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于1998年1月22日刑满释放。6、高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对李某甲归案情况说明。7、李某甲家属与李某乙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家属对被害人李某乙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乙的谅解。8、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二)被害人陈述:9、被害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村上别人也叫我李某乙。2015年3月7日下午4时左右,我在我村三官庙门口闲坐着,李某甲扛着一张方铁锹过来了,看见我后,二话没说就举起铁锹打我的头部,我看见后用右手挡了一下,铁锹把打在我的手上,铁锹前的铁部分被甩到一旁,我准备站起来跑,李某甲手拿着木头把照住我右脚腕附近打了一下,我赶紧就跑了。后来我听别人说李某甲打完我后又去蹬郭某某家的大门了。10、被害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7日下午4时许,我和申某某、李某乙等人在三官庙门口坐着的时候,看见李某甲拿着一张带把的方铁锹过来。不大一会,李某甲拿起铁锹打李某乙的头,李某乙看见后,抬手在头上挡了一下,铁锹打在了李某乙的手上,紧接着,李某乙起来往东北方向跑了。这时我看见李某甲手里拿着的铁锹震断了,李某甲拿着断把去追李某乙。申某某说要回家,我就扶着申某某回家,快到我家门口时,李某甲也跟着我们过来了,走到我家门口后,一边叫我丈夫刘某某的名字一边用脚蹬我家的大门,后杨某某和张某甲把李某甲拽走了。我家上着锁的大门被他蹬开,大门也错位了。(三)证人证言:11、证人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7日下午4时许,我和郭某某、李某乙在我村三官庙门口坐着,看见李某甲拿着一张方铁锹就过来了,什么话也没说,拿铁锹朝着李某乙的头打上去了,李某乙用手挡了一下,看见李某甲的铁锹断了,我嫌怕,叫郭某某把我送回去。这时,李某乙跑了,李某甲拿着铁锹去追。我和郭某某走到郭某某家门口的时候,李某甲也过来走到郭某某家门口,一边叫刘某某一边用脚蹬大门。后来我就回家了。我没有注意到李某乙哪里受伤了,也不知道李某甲将郭某某家的大门蹬成什么样子了。1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7日下午4时许,我在我村里坐着,我村的李某甲将我家门口设的小社内的桌子蹬倒,并把香炉打坏了。李某甲还把我家一进大门边上放着的铁锹拿走了。我到小社后,看见桌子在一边倒着,三个香炉都在地上跌着,香灰洒了一地。铁锹把上的血可能是李某甲弄上的。1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7日,轮到我在小社值班。下午2时许,我还看见一切正常,我就去别处闲逛了。大约下午5时许,我回家时,走到小社跟前,看见小桌子上原来的三个香炉只剩下一个香炉,小桌子旁边有一个塑料袋子,里面装有香灰;烧香划纸的破缸也不在棚底下。听烧香的老百姓说:李某甲喝上酒把小社棚底的香炉损坏两个,另外,还把烧香划纸的破缸损坏了。距离棚底的南面五、六米远处的路边地上,散落着香炉碎片及破缸碎片。14、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7日中午12时许,我在云南村朋友张某乙家闲坐,没多久,李某甲也来到张某乙家,当时李某甲在张某乙家少喝了点酒。下午2时许,我叫上李某甲去云东村上村喝酒,在我同学家,李某甲一个人喝了大约六、七两酒,当时我看见李某甲就喝酒多了,就打电话叫杨某某开车来接我们,我看到李某甲上厕所时都站不稳,差点掉到厕所里。后来我把他送到云南村李家河。下车后摔了一跤。李某甲起来后,走到小社跟前端起一缸摔到地上摔碎了,我劝说李某甲:你快回去睡吧,我要回高平城里。李某甲说:没事,你回吧。我看见李某甲也不要紧,就和杨某某离开云南村回到了梁家河,后来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15、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7日下午4时许,我在家听见小社棚底有人乱,出来后看见小社内的供桌倒在地上,供桌上的三个香炉都倒在地上,其中两个香炉和一个化纸缸被打碎了,地上散落的到处都是碎片,听人说是李某甲喝醉酒打碎的,还听说当时村上的杨某某和李某甲相跟着,我去找李某甲,看见刘某某家的大门被人蹬坏了,刘某某的妻子在门口站着,她说是李某甲来,我没有找到李某甲就回家了。(四)被告人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在公共场所故意损毁公共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的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一)项、(六)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麦强人民陪审员  张 路人民陪审员  赵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秀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