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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委字第0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咸阳远征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冯瑞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委字第00028-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远征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被执行人冯瑞杰,男,汉族。咸阳远征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冯瑞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渭城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由冯瑞杰支付咸阳远征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租赁费15097元。二、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付清。逾期未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321元由冯瑞杰承担。本案执行费为126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渭城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2015)秦执委字第0002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