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商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与杨东臣、徐金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杨东臣,徐金风,杨春胜,曹建,翟广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2339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张厚涛,行长。被告:杨东臣,阳谷县七级镇前杨村居民。被告:徐金风,阳谷县七级镇前杨村居民。被告:杨春胜,阳谷县七级镇彭庄村居民。被告:曹建,阳谷县七级镇新丰村居民。被告:翟广刚,阳谷县七级镇前浪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与被告杨东臣、徐金风、杨春胜、曹建、翟广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未按时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后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仍未预交或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未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