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崔凤祥,通化市东昌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参加诉讼、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单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