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92号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告:苏某某,男,1968年1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