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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92号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告:苏某某,男,1968年1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