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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略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何定贵、程小红与陕西省勉县宇通路建有限责任公司、董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何定贵,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程小红(何定贵之妻),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勉县宇通路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勉阳镇旧州村。法定代表人史俊林,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春景,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董超,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定贵、程小红诉陕西省勉县宇通路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勉县宇通路建公司)、董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翠英于2015年9月29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定贵、程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翠英承担。因原告所诉案件属法律援助案件,诉讼费依法免收。审 判 长  昔建成审 判 员  王 蓉人民陪审员  裴兰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