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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XX,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任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号。被执行人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X段XX号XX都市远景XXX。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任XX与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的执行标为12677.8元、受理费439元、执行费1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李民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