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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景海与被执行人周小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景海,周小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566号申请执行人:吕景海,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周小保,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吕景海与被执行人周小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吕景海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6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周小保应偿付吕景海铝合金款33080元及利息4389.64元,合计人民币37469.6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2元,承担执行费462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小保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612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