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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阳市安迪规划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保国、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明大道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安迪规划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刘保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明大道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安迪规划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运成。委托代理人路征,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保国,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明大道支行。负责人段向明。上诉人安阳市安迪规划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迪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保国、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明大道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安阳文明大道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安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2年6月25日,被告安迪公司通过参加竞拍,获得中行中州路办事处委托河南省天信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信拍卖公司)拍卖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文明路办事处文明大道95号(楼号为35号)营业楼及楼后营业平房,安迪公司与天信拍卖公司签订的竞买协议约定,天信拍卖公司协助安迪公司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安迪公司负担,该房产今后如产生不明房产经济纠纷或房产权纠纷,一切后果由安迪公司承担。上述楼房已交付安迪公司,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04年10月8日,安迪公司与原告签订购房协议一份,约定将上述竞拍所得文明大道35号殷都百货大楼一层东起第七间、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卖于原告,价格234000元,同时约定房产证由安迪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原告自行办理,费用由原告自理。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4年10月8日、11月2日分两次按约交纳了购房款总计234000元,安迪公司按约交付原告房屋,但该房屋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仍登记在中行中州路办事处名下,导致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殷都区百货大楼一层第七间房屋的房产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安迪公司负担。原审认为:被告安迪公司与天信拍卖公司签订的竞买协议及原告与安迪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应予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交付了房款,安迪公司应按约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该房至今仍登记在中行中州路办事处名下,故安迪公司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义务的履行,依赖于中行中州路办事处对安迪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义务的依法履行,并且该行作为天信拍卖公司的委托方,也具有协助安迪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该行现更名为中行安阳文明大道支行,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协助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虽然按照竞买协议的约定,该房屋过户到安迪公司名下的过户费用应由安迪公司负担,但购房协议也明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费用由原告负担,故原告要求安迪公司承担全部过户费用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明大道支行、安阳市安迪规划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协助原告刘保国办理将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文明大道95号35号楼一层第七间(建筑面积90平方米)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刘保国名下的手续,过户至被告安阳市安迪规划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过户费用由被告安阳市安迪规划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过户至原告刘保国名下的过户费用由原告刘保国负担;二、驳回原告刘保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10元,由原告刘保国负担2410元,被告安阳市安迪规划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10元。安迪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过户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过户费用不当,请求二审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过户费用,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刘保国以原判正确进行了答辩。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天信拍卖公司签订的竞买协议约定过户费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房协议约定过户费由被上诉人负担,原审判决过户至上诉人名下的过户费用由上诉人负担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1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安迪规划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红伟审 判 员  丁伯顺代理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段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