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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执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易雄与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娄中执字第157-4号申请执行人易雄。被执行人王和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雄与被执行人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和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易雄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娄中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的本决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谢 俊审判员 陈溪荷审判员 肖祥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