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3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戴某某、邓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戴某某,邓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662号原告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曾懿,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某,女。被告邓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戴某某、邓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 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紫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