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谢立国与深圳市摩登女郎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美食世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深圳市摩登,深圳市美食世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746号原告谢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宝淇,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摩登女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被告深圳市美食世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超华,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某诉被告深圳市摩登女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登女郎)、深圳市美食世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食世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宝淇、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超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5日,原告与深圳市摩登女郎有限公司签订《西丽美食世界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深圳市摩登女郎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某号商铺用于经营餐饮,租赁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16日,合同约定商铺建筑面积为113平方米,另合同第二条约定商铺租金为7500元/月,租金每年递增10%。同年4月8日,就上述商铺租赁事宜,深圳市摩登女郎有限公司又与原告签订备案合同书,合同第一条约定租赁房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号铺,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租金为每月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照7500元/月的标准交付租金,期间租金由美食世界收取,经查,两被告为同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关联企业。但深圳市摩登女郎有限公司交付的租赁物业经原告实地测量发现租赁面积远达不到113平方米,实际只有80平方米。因此,若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被告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多收取原告的租金累计为:(7500-7500*80/113)*2.1*12=55194.55元。为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交涉,要求被告返还多交付的租金并按实际租赁面积重新计付租金,但被告多以存在公摊面积、补足租赁面积需要时间为由拖延,拒不理会。原告认为,租赁物业存在重大面积误差,被告不仅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符合条件的租赁房屋,而且仍按7500元/月标准收取原告租金,业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返还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多收取的某号商铺(租赁凭证登记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某号铺)租金55194.55元;2、深圳市摩登女郎有限公司按实际租赁面积标准即按6425元/月,每满一年递增10%的标准向原告收取涉案商铺自2015年4月1日之日起的租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共同辩称,被告认为原告的诉求是无理且不符合合同法自愿协商一致的精神。1、原告是经过实地考察并经过谨慎考虑才与被告签订本案所涉场地租赁合同,本案所涉场地是整个商铺租赁不是按每平方米的租金乘以面积计算出来的租金,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只约定了面积及总租金可以看出。2、原告从2013年4月开始租赁本案所涉场地长达两年多直到2015年9月份一直都按合同约定缴纳合同租金、水电费,对此原告在起诉前是一直都没有异议的。3.原告所称本案所涉场地面积只有80平米更是没有相关依据,所以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号铺(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庭审中被告确认涉案房屋没有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各方确认涉案房屋就是原告承租的某号商铺。2013年3月25日,原告与摩登女郎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摩登女郎将深圳市某号商铺租赁给原告,建筑面积为113平方米,期限从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16日,每月租金为7500元,等等。2013年4月8日,原告与摩登女郎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租赁面积为50平方米,每月租金500元,等等。另,原告提交了收据及通知单、快递单及查询单、两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多收取原告的租金,且原告与被告进行沟通没有结果,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两被告均不予认可。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各方按《商铺租赁合同》(2013年3月25日签订)实际履行,原告称其现仍在涉案房屋内经营,不要求解除合同,原告用尺子实际量取屋内面积大概为80平方米,但不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面积测绘。被告则表示对实际面积不清楚,但是被告认为测量应该将墙面以及公共通道等的面积分摊进入租赁面积。以上事实,有《商铺租赁合同》、《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涉诉房屋系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故原告与摩登女郎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依法归于无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实际面积,又不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而被告又不认可原告的主张,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加之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已经履行近两年的时间,原告从未提出该问题,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向原告返还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多收取的某#号商铺(租赁凭证登记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1268号众冠红花岭工业北区第6栋配套宿舍后面6栋-4栋侧8号铺)租金55194.55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深圳市摩登女郎有限公司按实际租赁面积标准即按6425元/月,每满一年递增10%的标准向原告收取涉案商铺自2015年4月1日之日起的租金,因与契约自由精神相违悖,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湘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洪靖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