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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执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长玉、王长英、康强、康华与蔡仲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玉,王长英,康强,康华,蔡仲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341-2号申请执行人杨长玉,女,生于1948年10月20日,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长英,女,生于1977年4月2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康强,男,生于1997年2月1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康华,男,生于2001年3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蔡仲成,男,生于1973年6月6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岳池执字第341号、(2015)岳池执字第341-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蔡仲成在中国农业银行岳池县支行、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人民币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因被执行人蔡仲成已经全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仲成在中国农业银行岳池县支行银城南路分理处、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人民币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克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