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恭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河顺、朱冰松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河顺,朱冰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恭民初字第125号原告黄河顺,农民。委托代理人郑红青,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冰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河顺与被告朱冰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河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4元,依法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黄河顺负担。审 判 长  祝艳梅人民陪审员  吴玉梅人民陪审员  梁 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盘方鸿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