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恭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河顺、朱冰松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河顺,朱冰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恭民初字第125号原告黄河顺,农民。委托代理人郑红青,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冰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河顺与被告朱冰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河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4元,依法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黄河顺负担。审 判 长 祝艳梅人民陪审员 吴玉梅人民陪审员 梁 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盘方鸿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