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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85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90年10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逯某某,男,汉族,1989年9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莉萍代理审判员  张大石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秦 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