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85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90年10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逯某某,男,汉族,1989年9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莉萍代理审判员 张大石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秦 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