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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聂贞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58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2A。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聂贞祥。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聂贞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2005)仙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聂贞祥返还原告仙桃市解放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规定的逾期借款利率日万分之三从2003年4月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因被执行人聂贞祥一直未履行,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仙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国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