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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禹劢沐申请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劢沐,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刘世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禹劢沐,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怀化市迎丰中路。法定代表人刘世洪。被执行人刘世洪,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