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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世界诉被告郭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144号原告:杨世界,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孙明启,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学波,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杨世界诉被告郭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世界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明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学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世界诉称:2014年9月16日,被告郭学波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王峰对该款提供担保,口头约定借款期间月息2分5,2015年3月16日前一次性还清,并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及违约金。上述借款郭学波、王峰各使用100000元,原告杨世界与王峰就王峰使用的100000元双方另行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学波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不再要求被告王峰就郭学波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身份证、借条和收据。被告郭学波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被告郭学波与原告杨世界达成借款协议,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间月息2分5,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郭学波因资金周转需要借到杨世界人民币200000元,2015年3月16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未付清每天则按实际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另外每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自愿承担因催要该款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损失。被告王峰在借条担保人栏签名。收到借款后杨世界、王峰共同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杨世界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收款人郭学波、王峰,2014、9、16。庭审中,原告称郭学波、王峰各使用100000元,王峰对此予以认可,并与王峰就其使用的100000元另行达成调解协议,不要求王峰就郭学波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郭学波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收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郭学波向原告杨世界借款,并出具借条和收据,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未超出双方的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郭学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学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世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被告郭学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江飞附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提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二:标的款账号收款单位: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账号:(外省前面加12)017201040002888开户行:阜阳市农行京九分理处(请在转帐单的附言栏中注明案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