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刘某甲等与刘某乙、刘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109号原告王某,无业。原告刘某甲,无业。系王某的妻子。被告刘某乙,出生年月不详,个体户。被告刘某丙,出生年月不详,个体户。被告刘某丁,出生年月不详,个体户。被告刘某戊,出生年月不详,个体户。被告刘某己,出生年月不详,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刘某甲于2015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刘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某、刘某甲自愿负担。审判员 罗俊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舒贤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