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7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897号原告: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2号片区3号交易楼11层,组织机构代码:74289489-1。法定代表人:柴敏,总经理。被告:张勇,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鸿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