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雪英与顾建淙、龚文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英,顾建淙,龚文亚,陆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345号申请执行人张雪英。委托代理人卞为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梦洁,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建淙。被执行人龚文亚。被执行人陆新忠。张雪英与顾建淙、龚文亚、陆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顾建淙、龚文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归还张雪英借款387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387万为基数按年利率22.4%计算)。二、陆新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890元,由顾建淙、龚文亚、陆新忠负担。因顾建淙、龚文亚、陆新忠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张雪英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4677790.27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车辆、房产、证券、银行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常熟市人民法院已强制执行拍卖被执行人顾建淙在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本案申请人张雪英已参与分配,并按比例分配到执行款466187元,退给申请人(原告)诉讼费37890元,常熟市人民法院已将该两笔款项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已发还给申请人。除上述财产外,无上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被本院列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参与常熟法院的财产分配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金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宇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