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执申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淮南洞山路支行与卢继云、刘树森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淮南洞山路支行,卢继云,刘树森,陈相远,李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执申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淮南洞山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负责人:谢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卢继云,女,1959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刘树森,男,195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卢继云之夫。被执行人:陈相远,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李瑞华,女,196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相远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2015)皖淮正公证字第309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卢继云、刘树森、陈相远、李瑞华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雪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房秀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