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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刑终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翔、尚斌等犯保险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翔,赵鹏飞,尚斌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274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翔,经营孝义市楼东八一汽修厂。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尚业,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母锐,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鹏飞,无业。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8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尚斌,司机。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翔、尚斌、赵鹏飞犯保险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孝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翔、尚斌、赵鹏飞犯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翔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尚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赵鹏飞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原审被告人张翔、赵鹏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4)孝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宪强审判员  李云峰审判员  杨尉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旭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