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芗民初字第7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芗民初字第7761号原告赖某某,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毅军,福建京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某甲,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吴丽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某某诉被告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艳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毅军、被告颜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5年10月13日在漳州市芗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7年11月6日生育长女颜某乙,2002年11月4日生育二女颜某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平淡,缺乏共同语言,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二婚生女颜某乙、颜某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被告颜某甲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也已生育两个女儿,双方经多年共同生活爱情已转化为亲情。原告以夫妻感情平淡,缺乏交流为由提出离婚,被告认为夫妻结婚多年,平淡生活才是真感情,被告起早贪黑到菜市场卖菜,所以衣着可能比较随意,也不是很讲究卫生,这些都是生活琐事。如判决双方离婚,原告认为两女儿都归原告抚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居住的芗城区瑞京路205号瑞京花园南X幢XXX室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如判决离婚应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赖某某与被告颜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1995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1997年11月6日生育长女颜某乙,2002年11月4日生育二女颜某丙。在婚后生活中,原、被告双方为家庭琐事虽有发生争执,但并无重大的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二女,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也较为稳定。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没有原则性分歧,且婚生长女处于高考前的关键时期,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照顾,一个和谐、完整的家庭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只要双方能以家庭为重,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交流,家庭关系能得以改善,双方亦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从双方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本案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赖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艳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瑞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