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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3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庆红与曾瑞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红,曾瑞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3334号原告林庆红,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被告曾瑞兴,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庆红与被告曾瑞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以为确保判决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曾瑞兴名下价值11750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保障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来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原告林庆红提供的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750元。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曾瑞兴所有的价值121258元(其中涉诉标的117500元、案件受理费2650元、保全费1108元)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洪娟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孙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