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晋江市陈埭鼎大炬炜鞋机贸易商行与泉州亦成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陈埭鼎大炬炜鞋机贸易商行,泉州亦成鞋服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149号原告晋江市陈埭鼎大炬炜鞋机贸易商行,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陈泉路横坂加油站旁。经营者林玲玲,女,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泉州亦成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霞美滨江基地1幢1-5层。法定代表人姜奕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陈埭鼎大炬炜鞋机贸易商行与被告泉州亦成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接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永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超群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令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