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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余庆与董静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余庆,董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43-1号申请执行人王余庆。被执行人董静丽。申请执行人王余庆与被执行人董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4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静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余庆借款240000元。权利人王余庆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4月16日本院立案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国土、工商、交管部门的存款及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董静丽应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4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樊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