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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王根与石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石振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557号原告:王根,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石振民,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王根诉被告石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焦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