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二小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雅静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雅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小字第00066号原告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远大南北苑一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韩聚军,经理。委托代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雅静,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了原告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雅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惠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代审判员 司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杜荣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