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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国金与被执行人旌德县鑫源纺织有限公司、牛和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金,旌德县鑫源纺织有限公司,牛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宋国金被执行人:旌德县鑫源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牛和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旌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旌德县鑫源纺织有限公司、牛和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旌德县鑫源纺织有限公司在安徽旌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保证金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旌德县鑫源纺织有限公司在安徽旌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保证金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钰田审 判 员  洪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逸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