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辉民初字第3101号原告常某。委托代理人何洪亮,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直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关圣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洪亮、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别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2月25日举行了典礼仪式,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两女一子,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经常对原告殴打辱骂,双方于2014年开始分居,已没有夫妻感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抚养两个女儿,被告抚养儿子,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很好,被告并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6月23日,原告在家拿走6000元后离开家,被告还去派出所报案寻找原告,直到法院通知被告,才知道原告起诉离婚,如果离婚,三个孩子都应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原告赔偿被告三十万,财产都归被告。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双方婚生孩子由谁抚养及抚养费如何承担;3、财产如何分割。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两女一子,长女王鑫颖,2006年9月22日生,次女和儿子为双胞胎,于2010年4月24日生。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较为牢固的感情基础,建立了较为真挚的夫妻感情,虽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有良好的沟通,互相体谅与信任,并认真履行家庭成员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还是能够和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关圣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一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