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1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德与高楠、吕北镇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高楠,吕北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1276-1号原告张德。被告高楠。被告吕北镇。本院受理原告张德诉被告高楠、被告吕北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0年10月30日、2011年10月14日、2011年11月22日、2015年8月5日分别签订欠条四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在淄博市张店区,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吕北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吕北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吕北镇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艳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树涛 微信公众号“”